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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鹿少刑初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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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书记员:李翠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