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蒋顺利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鹿刑初字第1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顺利,男,出生于1980年9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唐集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6月2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顺利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蒋顺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认罪伏法,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蒋顺利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鹿邑县辛集镇至唐集乡间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邹河村路段时,与王国忠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国忠当场死亡,被告人蒋顺利弃车逃逸。后于2012年6月12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现民事已赔偿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蒋顺利的供述,2011年12月1日午饭后,我驾驶自己的无牌摩托车载着蒋留丁去辛集镇,当时沿唐集至辛集的乡间公路行驶,路上迎面遇见一辆两轮摩托车乱晃着开过来,然后我们就撞在一起了,当时我昏迷了,醒来时就在医院了。2.证人董xx的证言,我在事故现场20米远的地方听到一声巨响,两辆摩托车相撞了,我看见有三个人都趴在地上,摩托车也撞坏了,有个年轻人自称是蒋庄的没受伤,有个年纪大的和一个年纪较轻的被急救车拉走了。3.证人李xx荣的证言,当天我丈夫王国忠骑摩托车去太康县城拿药,下午3点左右,有人到我家说王国忠出事了,我感到卫生院的时候我丈夫已经咽气了。4.证人孟xx的证言,下午3点多,我在自家超市屋内听到外边一声响,我出来后发现两辆摩托车相撞了,有两个人趴在地上,然后我就报警叫急救车了。5.证人蒋xx的证言,我儿子蒋顺利带着蒋留丁去辛集办事,在路上与另外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了,蒋顺利脸部多处骨折。6.证人张xx的证言,我丈夫蒋顺利在出事故后一直在外地治病。7.证人陈xx、刘xx、董xx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帮助把伤者抬上救护车的情况。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蒋顺利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死者损伤集中在头部系颅脑损伤死亡以及案发现场情况。8.被告人的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蒋顺利籍贯河南鹿邑县,1980年9月24日出生,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9.民事调解材料,证实该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被告人蒋顺利的刑事责任。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顺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蒋顺利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顺利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通过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对被告人蒋顺利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顺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姜金玺审判员:薛勇审判员:闫滨海

书记员:程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