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海法,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海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翠英、赵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海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海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沈海法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海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万晓刚
书记员:王清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