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林祥,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2012年1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峰,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林祥及辩护人李峰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林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林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无前科、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林祥驾驶豫R×××**号华川牌农用运输车在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黄岗村小白庄村间道路内装、卸土,在装完土自东向西倒车时,将沿该道路自东向西步行的小白庄幼童王云梦撞倒在地,造成王云梦当场死亡。经南阳市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事故认定:王林祥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在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林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十三万元,已给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林祥的供述;证人李某、王某证言;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民事赔偿协议书及领条等证据所证实,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王林祥及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祥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林祥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林祥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林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梅振焕
书记员:王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