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卓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忠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卓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忠卓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忠卓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忠卓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经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忠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沈洁
书记员:杨家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