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隆豪。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隆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隆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隆豪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至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隆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隆豪主动与受害者家属协商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隆豪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经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隆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生效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祥文审判员:藤永辉代理审判员:杨家耀
书记员:沈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