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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阮朝才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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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朝才,男,1984年7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183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林镇××村××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朝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朝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阮朝才无证驾驶桂L0E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卢秀英、陆海豪,沿田东县坡塘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田东县坡塘线15KM+400M处时,车辆碰撞东侧防护栏后翻车,造成被害人卢秀英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3月29日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东公交事认字(2013)第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阮朝才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经田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陆海豪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再查明,被告人阮朝才系被害人卢秀英的女婿,系被害人陆海豪的叔叔。案发后,被告人阮朝才取得了被害人卢秀英家属及被害人陆海豪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1日,其妻子卢秀英去坡塘龙要村走亲戚,其女婿阮朝才开摩托车载她和其孙子陆海豪一起去,在回来的路上发生事故。他们三个都有受伤。卢秀英经医院抢救无效,并于2013年2月19日0时左右死于家中。2、被告人阮朝才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2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其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岳母和陆海豪从思林镇双燕村其岳母老家出来,沿坡塘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肇事地点时,看见从其对向行驶过来一辆面包车占了其的车道,其就往旁边避让,后就撞上右边路边的水泥防护栏,后连人带车摔倒。其起来后把岳母和陆海豪扶起,后叫路人帮报警。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当天其喝了一杯半的散装米酒。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说明: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阮朝才未取得驾驶机动车的资质。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该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6、田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被害人卢秀英因交通事故死亡,该鉴定结论已告知各方当事人。7、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从被告人阮朝才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mg/100ml,该鉴定结论已告知各方当事人。8、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技术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桂L0E0**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前瞬间速度约为48公里/小时,该鉴定结论已告知各方当事人。9、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该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该鉴定结论已告知各方当事人。10、田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陆海豪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该鉴定意见已告知各方当事人。11、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阮朝才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12、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阮朝才取得了被害人卢秀英家属及被害人陆海豪法定代理人的谅解。13、田东县公安局思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思林镇内油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陆海豪的身份情况。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阮朝才的出生身份情况。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朝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阮朝才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酌情对被告人阮朝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现根据被告人阮朝才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朝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吴锡元代理审判员:农家成人民陪审员:向智作

书记员:向治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