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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阮某强、阮某娟、阮某林、阮某平、阮某美与被执行人曹某、陈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铁执字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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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阮某强,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阮某娟,女,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阮某林,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海市公安局警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阮某平,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阮某美,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曹某,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陈某(曹某的丈夫),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阮某强、阮某娟、阮某林、阮某平、阮某美与被执行人曹某、陈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铁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陈某的2009年下半年第二次和2012全年的渔业用油补贴款,剩余没有履行的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铁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钟宏审判员:廖江兵

书记员:王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