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阮某强,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阮某娟,女,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阮某林,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海市公安局警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阮某平,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阮某美,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曹某,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陈某(曹某的丈夫),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阮某强、阮某娟、阮某林、阮某平、阮某美与被执行人曹某、陈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铁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陈某的2009年下半年第二次和2012全年的渔业用油补贴款,剩余没有履行的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铁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钟宏审判员:廖江兵
书记员:王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