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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代玉文、于冬冬与被执行人隋亮交通肇事刑附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刑附民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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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

申请执行人:代玉文,女,1951年4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于冬冬,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隋亮,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代玉文、于冬冬与被执行人隋亮交通肇事刑附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了解,被执行人现离异,父亲患股骨头坏死疾病,母亲患精神疾病。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及存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文明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