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光涛。申请执行人谭昆。被执行人刘小虎,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光涛、谭昆与被执行人刘小虎交通肇事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昌刑初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