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祁刑初字第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农民。2012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6日被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字(2013)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青、代检察员赵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驾驶晋A×××**重型自卸货车,经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43KM+200M处时,在向左转弯过程中,其车的右后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卢志强驾驶的无证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卢志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牛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祁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山西省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牛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武审判员:吕斌圣代审判员:杨兵

书记员:李俊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