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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奎刑初字第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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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2013年1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厉建桂,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刑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董某系自首、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敏洁

书记员:马晓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