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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奎刑初字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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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2013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香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健

书记员:马晓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