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要某,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刑诉(2013)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书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要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亲友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程敏审判员:樊斌审判员:于红艳
书记员:刘鑫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