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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冯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3)含刑初字第0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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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含山县。被告人冯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1、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证明等;4、鉴定意见: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裴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安全运输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审判员:陈庆平

书记员:杨吉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