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咸渭刑初字第002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3)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以咸渭检刑简建字(2013)第097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8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宝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某的车主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晓娟审判员:尹育宁审判员:常睿锐

书记员:张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