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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建生申请执行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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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建生,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山,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生。被申请执行人王宁,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

张建生与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礼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张建生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宁应支付张建生17600元,2013年5月31日本院向王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11月12日王宁向本院交款17600元,同日张建生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晓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