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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乔小刚申请执行董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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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乔小刚,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春艳,女,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广元,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

乔小刚申请执行董春艳、罗广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4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25元,但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依法进行扣划,共计9800元,后经本院从中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扣划的9800元给付申请人,剩余款项24700元至2013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完,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礼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刘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