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沙兰成,男,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系子长县电信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人朱小兵,又名朱小斌,男,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徐手班,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朱小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朱小斌、徐手班10日内向申请人沙兰成支付油款32799元;二,被申请人朱小斌、徐手班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朱小斌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沙兰成327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6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裁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有强审判员:杜存洲审判员:杨晓彦
书记员: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