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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铜川市康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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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铜川康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王益区宜园桥。法定代表人熊晓琴,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阳阳,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峰,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生。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康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阳阳未自觉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康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物为交付陕B209**号重型自卸货车。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王阳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向申请人铜川市康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交付陕B209**号重型自卸货车,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执行书。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康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其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王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