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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舒正与唐振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7

(2012)船山执字第6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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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舒正,男,45岁,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唐振金,男,58岁,住遂宁市船山区。

舒正与唐振金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振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振金在中国银行遂州支行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彦

书记员:彭耀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