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艳会,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林艳会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林艳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1210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12年11月30日支付货款18万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10万共计28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艳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121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