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艳会,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历江霞,经理。
本院在执行林艳会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林艳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7727.37,本院依法受理。现已执行回案款357727.37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林艳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