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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艳会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2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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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艳会,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历江霞,经理。

本院在执行林艳会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林艳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7727.37,本院依法受理。现已执行回案款357727.37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林艳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