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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秋金与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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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秋金,女,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246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支付案款184781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10万元、支付诉讼费5487.5元、执行费41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4374.5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