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占英。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法定代表人赵凤莲,该直营店负责人。被告赵凤莲。被告李诗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英诉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被告赵凤莲、被告李诗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7元,合计62元,由原告占英负担。
审判员:骆斌
书记员:李梦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