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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占英与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赵凤莲、李诗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0704

(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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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占英。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法定代表人赵凤莲,该直营店负责人。被告赵凤莲。被告李诗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英诉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被告赵凤莲、被告李诗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7元,合计62元,由原告占英负担。

审判员:骆斌

书记员:李梦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