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应刚。被执行人襄樊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镇方,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曾应刚申请执行襄樊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襄城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微审判员:熊世学审判员:雷清华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