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曹路与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赵凤莲、李诗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0328-1

(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2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曹路。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法定代表人赵凤莲,该直营店负责人。被告赵凤莲。被告李诗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路与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被告赵凤莲、被告李诗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路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5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5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骆斌

书记员:李梦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