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陶瑞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0075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尚未进行工程决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工程决算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洪审判员:孙文霞审判员:杨俊生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