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友邦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国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雅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芜湖泰瑞机械技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朱良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友邦金属制品厂与被执行人芜湖泰瑞机械技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1507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6507元。因被执行人芜湖泰瑞机械技研有限公司已停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洪审判员:沈世玲审判员:柴俊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