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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蔡维臣与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芜经开执字第00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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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维臣,男,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克利,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贤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维臣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22433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22433元。因被执行人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已停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洪审判员:沈世玲审判员:柴俊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