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敬洲,男,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克利,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贤亮,总经理。
终结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洪审判员:沈世玲审判员:柴俊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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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叶敬洲,男,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克利,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贤亮,总经理。
终结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洪审判员:沈世玲审判员:柴俊
书记员:周晔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