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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叶敬洲与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芜经开执字第00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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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敬洲,男,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克利,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芜湖市佳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贤亮,总经理。

终结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洪审判员:沈世玲审判员:柴俊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