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龙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陈登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东城区庄青路南侧iv>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正行,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241963********,住江苏省射阳县陈洋镇七阜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终字第95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夏正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夏正行的银行存款44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夏正行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继红审判员:李志军代理审判员:林尔煌
书记员:曾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