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苗润峰,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申请执行人:苗润峰,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王强,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服刑于山西省原平监狱。
本院在执行苗润峰申请执行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苗润峰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苗润峰称,要求浑江区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执行其本人提供的吉F2888M号路虎车,理由是此车是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卖给被执行人王强,并且现在此车并没有过户,车籍仍是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苗润峰。
本院查明,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苗润峰所要求我院执行的吉F2888M路虎车,车籍系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苗润峰,但此车已卖给被执行人王强,且本院认定该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执行人王强又将此车抵押给王春斌并出具抵押协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苗润峰所要求执行的吉F2888M路虎车,已被被执行人王强抵押给王春斌,抵押是否有效,是否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等,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苗润峰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吴永军
书记员::金廉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