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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有吉与辛俊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字第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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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有吉。被执行人辛俊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有吉与被执行人辛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做出的(2012)寒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辛俊华房产一套,但被执行人现住址不祥,且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及现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做出的(2012)寒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