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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与温州蓝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执委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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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法定代表人:沈天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蓝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钟茂进。

申请执行人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蓝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商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0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蓝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查明其在银行无存款,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9月22日,被执行人温州蓝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856.35元及违约金,另应负担案件诉讼费1710元、保全费1300元及案件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委字第17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建华审判员:俞念宁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欧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