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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温州市金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执民字第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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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新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1)温龙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686806.79元及利息、诉讼费24371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我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住所地及财产均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故我院于2013年5月7日委托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但受托法院至今未复函,2013年5月27日发函受托法院催办,至今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委托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4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建华审判员:俞念宁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