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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3

胡梅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2013)浙杭执复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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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胡梅英。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留建宏与胡梅英、杭州邦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杭江执民字第708号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胡梅英拘留十五日。胡梅英因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胡梅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其拘留决定的复议。

本院认为,胡梅英申请撤回复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胡梅英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