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胡梅英。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留建宏与胡梅英、杭州邦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杭江执民字第708号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胡梅英拘留十五日。胡梅英因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胡梅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其拘留决定的复议。
本院认为,胡梅英申请撤回复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胡梅英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