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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徐玲玉与被告温春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0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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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徐玲玉,女。被告温春燕,女。委托代理人侯全印,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玲玉与被告温春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玲玉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玲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玲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春志

书记员:刘香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