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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濮阳市民丰养殖有限公司与张新仓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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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濮阳市民丰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西环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吕志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仓,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民丰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濮阳市民丰养殖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民丰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濮阳市民丰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民丰养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郭永杰人民陪审员:张培庚人民陪审员:李平杰

书记员:李世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