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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于聚红与欧阳刚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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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于聚红,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被告欧阳刚锁,男,汉族,45岁。委托代理人董彦军,男,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聚红诉被告欧阳刚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聚红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聚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于聚红承担。

审判员:马书广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