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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运喜诉孙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沈民初字第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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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运喜,男,住沈丘县。被告孙纪祥,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翟留宏,系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喜诉被告孙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运喜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孙运喜承担。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吴全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