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峰,董事长。被告安徽华顺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圣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3元,减半收取2146.5元,由原告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乔舟审判员:王治忠人民陪审员:李文涛
书记员:周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