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碑店市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五一南路。法定代表人李铁臣,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峰,成年,现住保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栋梁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栋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审判员:李美华人民陪审员:李宝国
书记员:陈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