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慈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亢德明,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重阳。被告:何伯骥,成年。被告:范大伟,成年。被告: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仲骥,成年。被告:范美静,成年。六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重阳、何伯骥、范大伟、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何仲骥、范美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凤启审判员:姜静人民陪审员:王晓燕
书记员:裴满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