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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松年与山东省临邑县三里河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饶民二初字第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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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松年,男,汉族,1955年11月24日生人,河北省衡水市饶阳镇南关村人,农民,现住被告山东省临邑县三里河造纸厂法定代表人李传锋,任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年诉被告山东省临邑县三里河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红岩审判员:尹俊岩审判员:周霄霞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