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庄。被告赵胜利,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庄与被告赵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庄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建庄负担。
审判员:张玉明
书记员:李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