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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建庄与顾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阜民初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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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建庄。被告顾风章,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庄与被告顾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庄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建庄负担。

审判员:张玉明

书记员:李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