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万新。被告于桂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万新与被告于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万新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万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景万新负担。
审判员:解长芬
书记员:王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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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万新。被告于桂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万新与被告于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万新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万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景万新负担。
审判员:解长芬
书记员:王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