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文彬,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从军,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业民。
本院在执行田文彬与王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和解。被执行人王从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习学军审判员:彭文成
书记员:张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