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巨鹿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虹化肥门市部。负责人,杨灯稳。被告赵建省,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
原告巨鹿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虹化肥门市部诉被告赵建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巨鹿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虹化肥门市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鹿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虹化肥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巨鹿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虹化肥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夏广庚
书记员:马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